从古至今,孝敬父母等长辈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传统文化将孝视为儒家伦理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既是社会个体修身立德的一个基本表现,又是社会秩序——宗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其间的逻辑关系,是通过对天地君亲师的递进式敬畏,来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孝的强调也达到了一个相当极端的程度,表现是父母对于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不管对错,子女都不可以反抗,甚至表现出哪怕一丝一毫的愤懑,而著名的二十四孝故事则更是以一种极端的态度表明了孝所能达到的极致。以至于鲁迅对此极为反感,认为是以恐怖的方式逼人为孝,实际上对亲情关系可能是最大的破坏。还有就是明明做不到的事,非要将之当做一种衡量孝道与否的标准,导致的结果要么是干脆将孝弃之不顾,要么弄虚作假,搞一些形式主义上的东西应付了事。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这种情况下的所谓孝道,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畸形的亲情关系,而且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如今的现代条件下来探索弘扬孝道,必须对孝的意义和内容进行批判式澄清。
首先有一点我们要清楚,在现代条件下,孝不意味着子女如何对父母唯命是从,听大人的话这样的内容。传统宗法制度的解体,最直接的后果是人脱离家族、等级的桎梏,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解放。由此带来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作为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获得普适性认可,这其中也包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再是附庸和从属关系。如果说传统的家庭关系中,家长的绝对统治权有着宗法制度的支持,那么现代条件下,人们更倾向于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做纯粹的感情问题来解读,而法律也不承认家长的特权地位。
当然,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也有法律上的追惩措施。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作为个体的人逐渐演变并呈现为原子化个人,同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逐渐转变为社会性养老,毫无疑问这会减弱父母对子女养老的依赖性,从而淡化二者之间的赡养联系。这时候,孝的内容也就必然会发生深刻的变化。我们需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来定位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在亲情与血缘关系基础上,彼此独立,既相互理解又要充分尊重的现代关系。
同时,孝的意识也不是一种单方向的灌输,听父母话不见得就是好孩子,在某个特定的日子给母亲洗洗脚更不见得就是完成了孝道教育,我们尤其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能够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让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认识到,在完成孝道的过程中尽到自己的本分,这种本分要是真情的自然流露,而不是迫于某种规范的压力而成。这对于孩子来说,需要的可能是来自真情实感的启蒙式教育,让孩子自己认识到亲情、孝道、感恩的重要性;对于家长,则是如何以身作则,让孩子在一个真实的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充满爱和感恩的环境下生活的问题,而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