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每个人都是由父母所生,又是因父母的精心照顾而长大成人,这种生命创造及养护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要竭尽全力赡养父母,尽“反哺”义务。孟子曾提出不孝的五种情况,即“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在这五种不孝的情况中,有三种均为“不顾父母之养”,这也可以从反面证明养亲是为人子的基本义务。
传统孝观念不仅要求子女对父母尽奉养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子女对父母有敬爱之心。孔子对“敬亲”特别重视,而且把能否敬爱父母作为人与畜、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传统孝观念中,敬亲是比养亲更高层次的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