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所讲的诚信主要是一种“身份”伦理,而西方人所讲的诚信则是一种“契”伦理。
在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社会里,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镇等狭小的范围内讲诚信,这是身份网络中的一种宗法亲情伦理。主要要求臣民对君主的忠诚,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完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试图摆脱这种依附关系,就会受到家族和国家的严厉惩罚,以至死刑。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提出的一种互利互惠的契约伦理。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皆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承诺、履约的道德法则,把道德与法治结合起来。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会产生民法。他认为“有约必践”、“有罪必罚”。人性自私论出发,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只会维护自己之利益。人类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由国家以法律指导人民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履行已订立的契约。他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正义,有约而不遵行即为不义。